索引号: | 001218055/201807-44185 | 信息分类: | “三公”经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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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机构: | 高铁新区 | 生成日期: | 2018-06-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债权债务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债权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乡镇举债、偿债行为,促进我县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县成立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全县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的考核考评;负责乡镇偿债基金的管理、审核、拨付和核查。
第三条
各乡镇成立债权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负责本乡镇债权债务管理的日常工作;研究制定本乡镇的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并处理本乡镇的无效债权和无效债务;负责对本乡镇的债权债务管理工作实行政务公开;定期向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报送本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情况。
第四条
各乡镇成立债权债务管理监督审查小组,主要职责是:审查认定本乡镇债权债务主体和数额以及无效债权和无效债务处理的合法性;审查认定本乡镇债权清收和债务化解方案的可行性;审查认定本乡镇债权债务管理工作结果的真实性;监督检查本乡镇专项偿债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三章 债权债务认定
第五条
各乡镇债权债务基数为2004年清理汇总数(含本级和站所),以后按考核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如2004年清理汇总数确与实际不符的,由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核定调整。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六条
债权债务要实施微机动态管理,并实行月报制度。
第七条
严格控制债务规模,杜绝新债发生。严禁举债发放福利补助、奖金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严禁乡镇出台增加津补贴方案;严禁举债进行非生产性建设;严禁乡镇政府和乡镇财政以及所属部门单位为经济活动提供贷款担保或抵押。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债权债务管理办公室备案。严禁任何单位向乡镇提出无资金来源的支出要求。乡镇政府重大经济合同须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