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47/201806-10696 | 信息分类: | 为民服务目录和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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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28 |
发布机构: | 关帝庙镇 | 生成日期: | 2018-06-28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帝庙镇为民服务总目录清单 |
砀山县关帝庙镇公共服务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 |
1 | 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 |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 | 关帝庙镇民政所 |
2 | 办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宿州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对有宿州市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不分城乡均每人每月给予60元护理补贴。 | 关帝庙镇民政所 |
3 | 自然灾害救助服务 |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九条: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第二十二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毁居民住房的调查、评估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十六条: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物资应当无偿 | 关帝庙镇民政所 |
4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指导服务 |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 关帝庙镇农经站 |
5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备案服务 | 《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 关帝庙镇农经站 |
6 | 配送公共文化资源 |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 关帝庙镇文化站 |
7 | 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 关帝庙镇文化站 |
8 | 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 关帝庙镇文化站 |
9 | 农家书屋维护管养 | 《安徽省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实施办法》: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 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 关帝庙镇文化站 |
10 | 科学文化知识普及 | 《文化部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 关帝庙镇文化站 |
11 | 文化站免费开放服务 | 《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服务标准(试行)》:文化站作为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站内的多功能厅、展览厅(陈列厅)、辅导培训教室、计算机与网络教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应免费开放。 | 关帝庙镇文化站 |
12 | 生殖保健服务证办理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13 | 人口基金计生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慰藉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计划生育协会和人口基金会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助学成才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14 |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15 | 生育服务登记卡遗失补发 |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16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17 | 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18 | 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跟踪随访等服务项目,以降低或消除导致出生缺陷等不良妊娠结局的风险因素,预防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19 | 贫困精神病人医药费补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继续开展精神残疾人药补项目。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因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基本生活及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2016年,为全市440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提供药费补助。 |
关帝庙镇残联 |
20 |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 | 《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对象条件: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 | 关帝庙镇残联 |
21 |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 《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二)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265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79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国家项目任务目标,待其方案确定后及时下达。2. 补助标准(1)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等四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市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2)装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 | 关帝庙镇残联 |
22 |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 《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一)补助对象: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 关帝庙镇残联 |
23 | 适当提高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 关帝庙镇残联 |
24 | 残疾人用工争议法律援助 |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 关帝庙镇党政办、镇残联 |
25 | 残疾人托养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抚养人或者抚养人不具备抚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 | 关帝庙镇残联 |
26 | 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27 | 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 《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 关帝庙镇维稳办 |
28 | 集中供水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关帝庙镇党政办、关帝庙镇水厂、各村委会 |
29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第六条:(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乡(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乡(镇)政府。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0 | 农村危房改造 |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31 | 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2 | 协助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水事纠纷、查处破坏水工程设施等水事违法案件,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用水秩序。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3 |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4 |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指导恢复农业生产 | 《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5 |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6 | 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7 |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 《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8 |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39 | 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40 |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41 | 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 |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42 |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八条 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8〕11号)。 |
关帝庙镇党政办 |
43 | 5.12防灾减灾日宣传 | 《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减灾救灾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防灾减灾日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减救电【2016】)27号)第一、第二:一、突出“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主题,扎实开展防灾减灾活动,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呈日益加大的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综合减灾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梳理和深入分析城市面临的灾害风险,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统筹考虑防灾减灾问题,结合“减少灾害风险 建设安全城市”这一主题,着力提高城市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要建构筑物和场所等的设防水平,加强城市综合减灾能力建设,增强城市抵御和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为构建安全宜居城市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同时,也要高度重视农村的防灾减灾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活动。二、不断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建立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的长效机制,以城乡社区、学校、机关、厂矿企业等为平台,大力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创新活动形式,进一步提升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发挥各类科技馆、体验馆、重特大自然灾害遗址等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基地的宣传教育和警示作用,向社会公众普及灾害风险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确保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 关帝庙镇民政所 |
44 | 补办结婚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民政所 |
45 | 单身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民政所 |
46 | 独生子女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47 | 贫困家庭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民政所 |
48 | 未领取独生子女费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49 | 未享受低保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计生办 |
50 | 无固定职业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51 |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52 | 住房状况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53 | 租房证明 | 常态化开展,为群众认可的服务事项。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54 | 社会实践活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55 | 辖区居民居住证明 |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 224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非本省户籍人口到本省居住,或者本省户籍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县居住的人员。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市、县(市、区)设有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公安机关可以委托该机构承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的具体事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
关帝庙镇党政办、各村委会 |
56 | 林业技术培训、服务、咨询 |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关帝庙镇林业工作站 |
57 | 林业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 | 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第二章林业工作站的职责第六条: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一)宣传与贯彻执行森林、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等法律、法规和各项林业方针、政策。 | 关帝庙镇林业工作站 |
58 | 林木采伐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 关帝庙镇林业工作站 |
59 | 关帝庙镇司法所法律咨询服务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关帝庙镇司法所 |
60 | 关帝庙镇司法所代拟法律文书 |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 (四)行政诉讼代理; (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关帝庙镇司法所 |
61 |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 | 《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 关帝庙镇社保所 |
62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关帝庙镇社保所 |
6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经办服务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关帝庙镇社保所 |
64 | 种植业技术推广 | 1、《农技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2、《安徽省实施〈农技推广法〉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向农业劳动者进行试验、示范、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向科技示范户提供优良品种、配套物资等,实行优先服务。 | 关帝庙镇农技站 |
65 | 个体工商户营业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 |
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2.《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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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换证 |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的意见》:(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各地要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省(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切实按照《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商税务信息共享技术方案》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要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积极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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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省卫生计生委牵头)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保持在85%以上;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4.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第三条第(五)项: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等21项民生工程。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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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 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解放军、武警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综合医院、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参照执行。三、公开内容 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群众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见附件),其中服务承诺包括我省医疗机构统一和自选的内容。 | 关帝庙镇卫生院 |
69 |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 1.国家卫生计生委宣传司《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地方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国卫宣传健便函[2016]258号)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安徽省卫计委《关于做好2016年中央转移支付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皖卫宣传便函[2016]18号)要求:开展健康促进县(区)建设,实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策略,建设健康促进医院、学校、社区、家庭等重点场所,建立基层健康促进长效机制;开展健康素养监测和烟草流行监测,加强监测系统建设,为制定健康促进和烟草控制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围绕卫生计生重点工作,开展戒烟服务,加强艾滋病、结核病等重点疾病以及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烟草控制、食品安全、职业病、妇幼保健等重点领域健康教育;加强健康促进与教育能力建设,普及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逐步提高居民健康素养水平。 | 关帝庙镇卫生院 |
70 | 门诊挂号服务 |
1.《安徽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社厅、财政厅、医改办关于理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实施意见》(皖价医〔2015〕21号):三、主要内容 (四)对单纯购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等不需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保留方便门诊(具体价格见附件2)。 2.《安徽省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细则(2012年版)》(三级医院适用):2.2.1.1 优化门诊布局结构,完善门诊管理制度,落实便民措施,减少就医等待,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有急危重症患者优先处置的制度与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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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住院出入院办理 |
《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11号):第十六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第十七条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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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急诊医疗服务 |
1.《卫生部关于印发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卫医政发(2009)50号):第三条 急诊科是医院急症诊疗的首诊场所,也是社会医疗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急诊科实行24小时开放,承担来院急诊患者的紧急诊疗服务,为患者及时获得后续的专科诊疗服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五条 急诊科应当具备与医院级别、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药品和技术力量,以保障急诊工作及时有效开展。第六条 急诊科应当设在医院内便于患者迅速到达的区域,并临近大型影像检查等急诊医疗依赖较强的部门。急诊科入口应当通畅,设有无障碍通道,方便轮椅、平车出入,并设有救护车通道和专用停靠处;有条件的可分设普通急诊患者、危重伤病患者和救护车出入通道。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供应;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证及时运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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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病历复制和查询 |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 关帝庙镇卫生院 |
74 | 新农合办理服务 |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资金按年度统一时间筹集,并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形式多样、简便易行的农民个人筹资方式。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一经筹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如数上缴乡镇新农合经办机构在乡镇财政所或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的收入过渡户,再由乡镇财政所或会计核算中心划转到县(市、区)新农合资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新农合资金使用与管理:(二)新农合资金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农民医疗补偿资金的报销要以方便群众、简便操作为原则,补偿范围和补偿比例要适当合理,保障农民的兑付补偿。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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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预防接种服务 |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373号):第四章:预防接种服务,预防接种组织形式分为常规接种、群体性预防接种、应急接种。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建议确定辖区内接种服务的形式和周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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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19号)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宿州市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砀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埇政办〔2014〕31号):区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快速落实卫生应急处置措施。 | 关帝庙镇卫生院 |
77 |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儿童健康检查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全国儿童保健规范(试行)》所规定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儿童健康体检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全国儿童保健规范(试行)》的要求进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通过妇幼卫生网络、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中的适龄儿童数,并加强与托幼机构的联系,取得配合,做好儿童的保健管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儿童家长愿意接受服务。 (五)0-6岁儿童保健试行免费服务券制度。 (六)鼓励在儿童每次接受免疫规划范围内的预防接种时,对其进行体重、身长(高)测量,并提供健康指导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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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的孕产妇。 四、服务要求 (一)开展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服务所需的基本设备和条件。 (二)从事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过孕产妇保健专业技术培训,按照国家孕产妇保健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孕产妇全程追踪与管理工作。 (三)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加强与村(居)委会、妇联、计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人口信息。 (四)加强宣传,提供孕产妇基本保健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公示免费服务内容,使更多的育龄妇女愿意接受服务,提高早孕建册率和系统管理率。 (五)孕产妇保健试行免费服务券制度。 (六)承担孕产妇保健服务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每次保健服务的信息及检查结果准确、完整地记录在《孕产妇保健手册》和检查或随访记录上,纳入健康档案管理。鼓励各地使用孕产妇保健管理软件,实行孕产妇保健计算机和信息化管理,提高孕产妇保健信息化管理水平。 (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如饮食起居、情志调摄、食疗药膳、产后康复等),开展孕期、产褥期、哺乳期保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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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10〕102 号 )组织形式及职责。 (3)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计划生育等多种途径,按照方案流程组织叶酸发放工作和管理督导,并按要求上报叶酸需求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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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
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坚决落实补助政策,确保住院分娩实施到位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不低于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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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出具 |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规划发【2014】6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人口死亡信息登记部门职责,规范登记工作流程,建立分工协作机制,确保人口死亡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 第三条 人口死亡信息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是卫生计生部门职责之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做好人口死亡信,急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应当遵循标准规范、及时准确、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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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三条 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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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 关帝庙镇卫生院 |
84 | 新农合、医保办理服务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四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内部医疗质量与医疗费用控制制度。制定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指标的控制标准,开展定期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即时结报。 |
关帝庙镇卫生院 |
85 | 新农合、医保病人转院办理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在显著位置悬挂定点医疗机构标牌,供参合农民识别;在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与公示栏,宣传新农合补偿政策,公布就诊及报销流程,公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核对相关证件、证明材料,对住院者参合身份进行识别、确认与登记,并在病历、出院小结及HIS系统中标注。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规范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及发票等材料。 |
关帝庙镇卫生院 |
86 | 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实施 | 《安徽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国家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对西部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第二章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免费技术服务项目包括:1、孕情、环情监测;2、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3、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4、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 关帝庙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
87 | 提供免费避孕药具 |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
关帝庙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
88 |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1、《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一、服务对象:试点地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 三、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 2、《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全覆盖的通知》人口科技〔2013〕21号 项目目标。 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关帝庙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信息服务中心 |
89 | 毕业、结业、肄业学历证明书办理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通知》(皖教秘〔2011〕14号):安徽省内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原件后,因原件遗失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可申请办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学校 |
90 |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发放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2.《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办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的通知》(皖教秘〔2011〕14号):安徽省内中职学校(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应届及往届毕业生,取得毕业证书原件后,因原件遗失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可申请办理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书。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办。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学校 |
91 | 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关帝庙镇辖区高中、中小学校 |
92 |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校 |
93 | 初中毕业证书遗失、损坏证明服务 |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11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 |
关帝庙镇辖区初级中学 |
94 |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 |
95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费入学服务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逐步免费提供教科书。”(目前已做到免费提供教科书。)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 |
96 |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2.《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
关帝庙镇辖区各中小学 |
97 | 学籍证明办理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关帝庙镇辖区高中、中小学 |
98 | 中小学学生心理辅导服务 |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因此,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校 |
99 | 学生在校成绩证明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学校 |
100 | 学生证补办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 |
101 | 学校奖学金发放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
102 | 学校食堂饮食质量投诉服务 |
1.《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9月20日教育部、卫生部第14号发布)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进行科学引导,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 2.《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卫生部)》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关帝庙镇辖区中学学校 |
103 | 学校突发事件预防与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幼儿园、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
104 | 学校信息查询咨询 |
1.《宿州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十三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2.学校各处室工作职责。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学校、幼儿园 |
105 | 学校医疗服务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条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当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六百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学校 |
106 |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 关帝庙镇辖区中小学校 |
107 | 在校生在读证明办理服务 | 无实施依据,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 关帝庙镇辖区高中、中小学 |
108 | 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 砀山县地方税务局关帝庙分局 |
109 | 纳税证明开具 | 1.《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第四款其适用范围是:(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二)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2.《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第一条:税务机关应当将《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入税收票证核算范围。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3〕339号)第二条第一款:税收收入退还书税收收入退还书应当由县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纸质《税收收入退还书》经同级税务机关局领导签发、《税收收入电子退还书》经复核岗人员复核授权后方可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 砀山县地方税务局关帝庙分局 |
110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第一条: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 砀山县地方税务局关帝庙分局 |
111 | 资源税管理证明开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 砀山县地方税务局关帝庙分局 |
112 | 多缴税款退还办理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 砀山县地方税务局关帝庙分局 |
113 | 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三)纳税人遗失已完税的各种税收票证(《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 砀山县地方税务局关帝庙分局 |
114 | 税收政策及办税流程宣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国税发〔2011〕78号)第六条第一款:规范宣传内容,优化宣传渠道,注重分类宣传,帮助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和义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工作的意见》(国税函〔2011〕50号第五条):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宣传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措施,推动税收宣传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 砀山县地方税务局关帝庙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