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45/201807-10700 | 信息分类: | 办理制度与推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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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7-02 |
发布机构: | 官庄坝镇 | 生成日期: | 2018-07-0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砀山县官庄坝镇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
第一条为做好县人大代表议案、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书面意见,政协委员提出提案,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各承办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
第三条办理工作应以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方针、政策为依据,按照分类整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第四条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区政府各部门和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区办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
第五条代表议案、代表书面意见、政协提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分送各承办单位办理。
第六条承办单位对转来的承办件,应当逐一登记,1周内将回执单退回发送机关。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办理的,收件后1周内告知发送机关,经同意后退回,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
第七条承办单位收到区人大代表议案后,应当自收件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在办理代表议案时,应加强与提议案代表的联系,认真听取代表对拟办方案的意见。代表议案的办理结果应向区人大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经县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对该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不同意的,原承办单位必须再作办理,并在1个月内提出再次办理情况的报告。
第九条各承办单位要由行政主要领导人亲自负责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区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落实具体承办的部门和人员,听取汇报,检查工作,帮助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单位向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要由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发。书面答复必须按规定样式打印,文字要简洁,答复要明确、清楚。
第十条各单位对承接的书面意见和提案,凡能够在短期内解决的,应及时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应探索改革的办法,积极创造条件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逐步解决;因客观条件限制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以取得意见、提案提出人的谅解。
各承办单位对已经答复解决或纳入计划、规划解决的意见、提案,应抓好跟踪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应抓紧研究办理,在2个月内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办复的,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期不得超过1个月,并告知代表或委员。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在办理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时,应采取上门访问、座谈等方式。通报办理情况,征询办理意见,取得基本一致意见后拟写出正式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书面答复应及时寄送书面意见、政协提案提出人,每人1份;联名提出的,可以寄送领衔人,由领衔人分送其他提出人。
第十四条以党派、团体名义提出的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负责答复党派、团体负责人。
第十五条书面答复均应同时抄送区政府办公室、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或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第十六条代表或委员对办理结果表示不同意或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并且在1个月内再次书面答复代表或委员;难以解决的,要再次向代表或委员说明原因,取得谅解。
第十七条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认为办理事项需要区政府决定的,可以行文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凡明确有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的,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联系,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会办意见书面送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
明确两个以上主办单位的,各主办单位分别办理答复。
第十九条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设定6种情况:分别为已经解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逐步解决、留作参考、难以解决。
第二十条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具有求决类具体问题指向的,办理结果可以适用以下归类:
(一)问题解决,2个月办理期内已有明确结果、成效,或者化解的,归为“已经解决”。
(二)问题解决,视客观情况,能够在办理期限后4个月内有明确结果、成效,或者化解的,归为“正在解决”。
(三)问题解决,视客观情况,能够本年度内有明确结果、成效,或者化解的,归为“计划解决”。
(四)问题解决,视客观情况,需要跨年度解决,或者2个月办理期限内不能明确解决计划、规划、具体措施的,须通过进一步研究才能明确解决途径与措施的,归为“逐步解决”。
第二十一条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内容为建议类,没有具体指向问题的,办理结果一般归为“留作参考”。
遇既有建议又有求决内容的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按求决类归类。
第二十二条对书面意见、政协提案反映重大事项,或者办理过程中,反响强烈、影响较大的重大事项,一个或几个承办单位难以解决的,牵头主办单位可以向区政府专题报告,报送区政府领导阅批,有的可以列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区政府专题会议讨论。
第二十三条代表、委员连续3年提出同样问题尚未解决的,主办单位可以专题调研,并报告区政府。
第二十四条办理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答复为“已经解决的”,承办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就解决事项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要采取措施,限时解决。
区政府办公室可以会同承办单位、有关部门,或邀请代表、委员进行抽查。
第二十五条办理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答复为“正在解决”、“计划解决”,或“逐步解决的”有明显进展的,应当跟踪落实。
第二十六条跟踪落实可以由承办单位视情确定,也可以由区政府办公室商承办单位确定。跟踪落实的事项最后终结,或者有重大进展,原承办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复告代表或委员:
(一)已经解决的,复告解决结果;
(二)年内不能解决的,年底前复告进展情况;
(三)跨年度解决的,复告最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在原定期限内,因情况发生变化而确实不能解决或需要推迟解决的,应及时向代表或委员讲明原因,解释清楚。
第二十八条区政府办公室不定期通报各承办单位跟踪落实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要及时总结办理区人大代表意见和区政协提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加强检查督促。对办理认真的单位要进行表彰。
第三十条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要纳入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向区人大常委会的述职内容,接受人大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转办的市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市政协委员提案,按市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处分办意见办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