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39/201707-89661 | 信息分类: | 宅基地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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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对外事务,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其他,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财政、金融、审计,国土资源、能源,商贸、海关、旅游,农业、林业、水利,组织机构简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公安、安全、司法,卫生、体育,民政、扶贫、救灾,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公民,青少年,中年,老年,其他,其他,DOC | 发文日期: | 2018-05-25 |
发布机构: | 砀城镇 | 生成日期: | 2018-05-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
(一)宅基地申请的条件:
1、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160㎡),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建房;
2、因自然灾害或实施乡村规划等原因需要搬迁重新安排宅基地;
3、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4、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5、原宅基地属于危房或不适宜居住,自愿退出原宅基地另选新址建房的(承诺老宅复垦)。
(二)农户建房不予批准的:
1、不符合农民建房要求(不符合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原有宅基地面积大于160㎡的;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文物古迹和文物保护区、军事管制区、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和控制地带内选址;影响村庄的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和村庄综合整治;不符合道路红线和防洪退让要求;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高切坡建房的。不符合道路红线规定的:省道>20米,县道>15米,乡道>10米,村道>5米;有高压电线危险的相关规定:高压线路正下方或距线路5米范围内都不允许建房等等);
2、一户多宅的;
3、村民将原宅基地出让、出租、赠予或改作他用后,再申请宅基地;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的;
5、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