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4218/201806-70901 | 信息分类: |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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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公民,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6-25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统计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25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砀山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
砀山县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目录
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2.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服务指南
3.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5.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6.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服务指南
7.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服务指南
8.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指南
9.普查主要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10.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指南
11.《砀山县统计年鉴》发布服务指南
12.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服务指南
13.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4. 《砀山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砀政办[2010]100号)第六条:组织各镇(园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县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通过编印各类统计资料。
2.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方式发布。
六、服务时限
数据经核定后,及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综合股,电话:0557—8095252。
2.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字〔2015〕56号):自2010年第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成功举办以来,在各级统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统计开放日”已成为宣传统计、传播统计的重要品牌,对提升统计权威、赢得社会支持、树立统计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打造阳光统计,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举办第六届“中国统计开放日”。
2.《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七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字〔2016〕58号):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16年9月20日举办第七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
3.2010年6月3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第90次会议第64/267号决议决定将2010年10月20日定为“世界统计日”。“决议”确定,“世界统计日”总主题是:“庆祝官方统计的众多成就”,以及服务、诚信和专业精神等核心价值。为庆祝世界统计日,宣传公开透明的中国统计,中国国家统计局确定了中国国家主题和一系列配套活动,将每年的9月20日定为“中国统计开放日”,总主题为“统计和您在一起”,强调中国官方统计为各类用户服务。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社会公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要求,按规定时间、规定年度主题,组织相关活动。
六、服务时限
1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电话:0557—8095669。
3.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国统办政法函〔2016〕333号):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举办专题讲座。
2.开设宣传专栏。
3.发放宣传材料。
4.印制张贴宣传挂图。
六、服务时间
12月上旬。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电话:0557—8095669。
4.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三条: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政府统计机构应当通过中国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公示的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省级统计机构在其门户网站建立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统一链接到中国统计信息网。省、市、县级统计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职责分工,在本级或者上级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同时加载到省级统计机构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审查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失信事实是否准确,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恰当。
2.依法认定。
3.公示告知。
六、服务时限
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企业整改不到位,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电话:0557—8095669。
5.统计调查项目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二十七条:(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①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②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③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④调查项目的有效期。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将地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结果主动通过相关渠道对外公布。
六、办理时限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及时公开。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电话:0557—8095586。
6.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各相关专业股室。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对企业一套表统计人员进行指导。
五、服务流程
企业登录指定的联网直报平台并下载安装统计数字证书,验证成功后填报统计报表,对在填报过程中有统计业务上的疑难问题,由县统计局各相关专业股室进行业务指导。
六、服务时限
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电子计算站,电话:0557—8095229。
工业股:0557—8095253。
人口和社会科技股:0557—8095587。
服务业统计股:0557—8095252。
商贸统计股:0557—8095228。
能源统计股:0557—8095669。
普查中心:0557—8095586。
农调队:0557—8095609。
7.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手册,并对下级统计机构进行统一培训;各专业统计和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4.砀山县统计局为企业提供“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远程修复、电话咨询、上门维护等服务。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电子计算站。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条件
为企业提供“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远程修复、电话咨询、上门维护等服务。
五、服务流程
企业登录指定的联网直报平台并下载安装统计数字证书,验证成功后填报统计报表,对在填报过程中有系统故障等疑难问题,可通过电话、QQ等方式咨询,或请相关人员现场排出故障。
六、服务时限
1—2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电子计算站,电话:0557—8095229。
8.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1、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1988-03-22生效):统计部门公布过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搜集储存后,可以公开使用,不需再经统计部门审批。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特别是企业秘密、家庭秘密等资料,一律不对其他部门提供。为加速信息社会化的进程,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对于其他部门建立数据库需要的统计数字,可按下列原则处理:凡是统计部门已经公开发表的,由其自行收集管理;统计部门印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的统计资料,可同时抄送供其内部使用,如公开发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为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统计部门正在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向各部门提供。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普查中心、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资料,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申报材料
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统计资料,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受理:(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综合股,电话:0557—8095252。
砀山县统计局普查中心,电话:0557—8095586。
9.普查主要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农业普查、经济普查、人口普查)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普查中心牵头经济普查,人口和社会科技股牵头人口普查、农调队牵头农业普查。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按规定发布普查数据。
五、服务流程
1.加工整理数据:加工整理普查数据,参照国家、省、市级公报框架,编写普查主要数据初稿。
2.汇报、审批:初稿报经上级普查办公室核准后,向县级普查领导小组汇报。
3.正式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在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以及砀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普查主要数据。
六、服务时限
经国家、省、市统计局核定后,及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普查中心,电话:0557—8095586。
砀山县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股,电话:0557—8095587。
砀山县统计局农调队,电话:0557—8095609。
10.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3号)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3.《砀山县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砀政办[2010]100号)第七条: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综合股及各相关专业股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申报材料
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本机关的电子邮箱。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经济数据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受理:(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综合股,电话:0557—8095252。
11.《砀山县统计年鉴》发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一)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3.《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第一章,中国政府统计体系,第四节,统计数据的公布,三、统计数据传播渠道,(三)“目前,最有影响力的统计数据出版物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是统计年鉴系列。”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综合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每年编印《砀山县统计年鉴》。
五、服务流程
每年编印《砀山县统计年鉴》,出版后10日内通过免费赠送等方式发布。
六、服务时限
出版后10日内通过免费赠送等方式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综合股,电话:0557—8095252。
12.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二十三条(六):对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3.《国家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国统字〔2011〕18号)中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托高等院校的优秀师资和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对重点领域人才的开发培养工作。力争与开设统计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统计制度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等专门人才;组织重点领域业务骨干到知名院校的统计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制定重点领域人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选拔重点领域业务骨干集中学习研讨。
4.《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及各相关专业股室。
三、服务对象
统计从业人员。
四、服务条件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法规股,电话:0557—8095669。
13.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事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人员统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承办机构
砀山县统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统计专业技术人员。
四、服务条件
根据工作实际,发文通知报名,分期分批适时开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发文通知报名,分期分批适时开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砀山县统计局办公室,电话:0557—8095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