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11/201806-20958 | 信息分类: | 工作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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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01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电视台 | 生成日期: | 2018-06-0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全面从严加强台作风纪律建设的若干规定 |
为规范职工考勤管理,强化全体职工纪律观念,提升员工效能,创造公平公正的工作环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现将全面从严加强作风纪律建设若干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台全体在职在岗职工
二、工作时间及指纹考勤相关规定
1、工作时间:
(1)台职工每周实行五天工作日制(周六、周日休息),因工作特殊需求无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实际工作采取值机值班制、轮班负责制的职工除外,但实际有效工作时间相当于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的职工。(计算标准:双休日为平常工作日2倍,法定节假日为平常工作日3倍,夜间值班18时至24时及早间开机为平常工作日2倍)
(2)具体时间(指实行五天工作日制的):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
2、加班时间:
因工作需要,部室主任填写《加班申请审批单》经台长审批同意方可按加班处置。
(1)夜间加班:18:00-21:00,18:00-23:00,两个时间分别计奖励分1分、2分
(2)双休日加班:半天(2个小时以上至4个小时)计奖励分1分、1天计奖励分2分
(3)法定节假日加班:半天,计奖励分1.5分;1天,计奖励分3分
3、指纹考勤相关规定
(1)上下班必须指纹考勤。(砀城大建设、脱贫攻坚抽调指挥部成员王俊,兼职非公党建指导员王振中除外),考勤超规定时间为迟到或早退;
(2)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超过规定10分钟至2个小时的罚款50元,超过规定2个小时(含2个小时),按旷工处理。
(3)若因工作原因或指纹考勤考不上的,需要当日在部室主要负责人处书面签到或签退并说明原因登记记录在案并由部室主要负责人上报台督查办、考核办王作光处。
(4)处罚结果产生后,台职工要主动自觉于次日上午11时前上缴台工会王法皊处,逾期半天未缴纳处罚款的,处罚额度加倍;如再延迟,处罚额度加倍的基础上再加倍;累计计算,从奖励性绩效中扣罚。
(5)处罚发生3次以上仍未缴纳的,在处罚的基础上,台党组将运用组织、行政、党纪、政纪多种手段进行处理并将结果通报全台。
(6)考虑台直各单位工作岗位的不同,指纹考勤机每月全部开放,轮班值班、加班的须指纹考勤,以备考核核查使用。
三、请假相关规定
1、因故请假,本人亲自填写《请假单》,由所在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按规定程序报批,待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返岗时须及时销假,作为次月初考勤统计依据。
2、除台统一通知放假外,任何类别的假期必须填写书面请假申请单,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岗,否则以旷工计。
3、如由特殊紧急情况无法事前请假,应在上班2小时内短信报本部室主要负责人,由本部室主要负责人代本部室下属到台告假,并于员工上班当日补办相关手续,递交台督查、考核办公室。
4、若员工在请假期满后仍不能到岗者,原则上须提前2天由其部室主要负责人代办续假手续,若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仍不按时到岗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均以旷工论处。
5、员工若因不实事由请假者,一经查实,所请假期即以旷工论处。
四、事假相关规定
1、临时有事,1天(含1天)内请假由部室主要负责人据实审批,但须当日报台督查、考核办,以便存档掌握。
2、1天以上请假由部室主要负责人安排好工作情况下据实签署明确意见,由台主要负责人审批。
3、请事假最长天数限于连续7天以内(含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当月请事假天数累计不得超过12天。
4、任何原因不参加县及台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者,不论时间是工作日或休息日,除因公出差、采访、值机值班或正在病假的员工外,一律以事假论处,并须事前按请事假手续办理(正常履行请假手续的,比如婚嫁、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不按事假处理)。
5、事假每月7天(含7天)以内或全年累计事假15个工作日以内(含15天)工资正常计发,但当月奖励性绩效为零;每月7天以上(不含7天)或全年累计事假15个工作日以上(不含15天)为无薪假(按天计算工资、奖励性绩效数额,扣除工资=事假天数×(当月应发工资+当月奖励性绩效/当月天数),且作为台年度奖励性绩效发放扣罚依据,如不够,从月度发放工资中扣罚。
五、调休相关规定
1、台职工爱岗敬业,提倡无私奉献,原则上不安排调休。
2、确因工作需要,台安排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如安排就餐、适当补助,不安排调休;如无就餐、适当补助安排,方可安排调休。
3、调休由部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填写书面《调休单》并报台长审批后执行,但调休应在不影响工作前提下在次周内安排,不得个人选择或推后调休;否则,台视为放弃调休,不审批调休。
4、鉴于扶贫包保工作规定包保负责人每月至少入户走访1次,双休日、法定节假日走访的,不安排调休。
六、婚假相关规定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计10天假期。
2、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3天婚假,不享受晚婚假。
4、婚假需持结婚证请假。
七、生育假相关规定
1、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3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宫外孕者,给予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45天。
4、符合法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5、女员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病假相关规定办理。
6、员工必须在怀孕期的前3个月内向台督查办报告,并附医生开具的怀孕证明。
7、男员工可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护理假,时间为10天之内。
8、生育假、护理假时间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
9、产假、保胎假、流产假等需持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请假。
八、丧假相关规定
1、若是员工因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可享受3天的丧假。
2、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但需要请假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3、若是外地的员工涉及路程的,路程假据实际情况另给。
九、探亲假相关规定
1、工作满1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台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假期包括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在内。
十、病假相关规定
1、工作人员凭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病历材料)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停工治疗。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县级以上医院病假证明者,1天以内的须手机短信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2天以上(含2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台党组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3、连续病假期间内的双休日、节假日,应连续计算为病假。
十一、年休假相关规定
1、享受条件:员工在台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年休假天数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员工工作时间确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3、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1)、(2)、(3)、(4)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5、年休假安排:台各部室根据工作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享受10天以内的,分两次;年休假享受10天以上的,分3次。年休假者应提前3—5天提出申请,并经部室主要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台长批准方可年休假。
十二、工伤假规定
1、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了工伤事故,台根据社保相关规定,确定是否给予工伤假。
2、工伤假为有薪假,其医疗费用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执行。
3、非因工负伤而需要请假,按事假规定处理。
十三、各类假期待遇规定
1、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假期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无奖励性绩效,超过规定假期的,按事假规定处理。
2、病假: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事业单位2018年最新规定执行。
十四、休假期间纪律
1、要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台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法将严肃处理。
2、要保持手机畅通,如遇到特殊情况亟需返回,职工必须在最快时间内无条件返回。
十五、女职工哺乳假相关规定
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哺乳期应安排女职工哺乳假,哺乳假享受至孩子满一周岁止。
2、给孩子喂奶的女职工,工作日每天安排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1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个小时。但须部室主要负责人根据女职工家庭情况安排时段进行批准(视家庭居住情况,给予适当路程假)。
十六、旷工界定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职工向台申请假期,未经审批同意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未按时上班者;
(4)请假理由与事实不符者
(5)在规定或约定、台办公室通知到岗时间内,迟到超过2小时(含)并在3小时以内的,计旷工0.5天;迟到3个小时(含)以上,计旷工1天。
2、对旷工的处罚
(1)旷工的扣罚标准为事假处罚额度的2倍;
(2)根据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凡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均作自动离职论处;
(3)处罚款缴纳同指纹考勤相关规定同样执行。
十七、其他规定
1、假期安排程序:年休假优先。未年休假的不得申请探亲假、事假。
2、部室主要负责人没能做好表率,对本部室管理不到位,参照处罚相关规定对部室主要负责人处罚并进行通报。
3、台督查组相关人员对常态督查不认真,走形式,做人情的,同样参照处罚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处罚并进行通报。
4、违反规定的人和事,由台办公室、考核办按月度、年度汇总,作为考核、职称评定、工资晋升、职务安排、奖励性绩效发放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八、本规定于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 另行补充制定,每年适当节点大修订1次。
十九、凡与本规定相冲突的文件、通知,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