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03/201806-76068 | 信息分类: | 裁决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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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29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6-2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调解书 |
申请人:闫*华,男,汉族,身份证号:34222119*****1783X,住址:*******,电话:134******89。
被申请人: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
法人代表:王*,电话:13905****36,住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受理,申请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事实劳动关系,申请人于1985年12月在畜牧渔业局招工为全民工人,于1995年调往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工作,负责水利构件制造及保管工作至令。由于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隶属砀山水利局(现在更名砀山县水务局)。砀山县水务局是行政事业单位,而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是其下属单位(自收自支),无法办理事业单位编制,只能按企业参加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因种种原因一直没能办理养老保险。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申请和登记,缴纳社众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仲裁:1、依法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1995年1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1996年1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金。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自1985年12月30日通过招工进入畜牧渔业局,于1995年调往砀山县水利局构件厂工作,因种种原因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表、申请人的吸收新工人(学员)登记审查表、申请人的国家事业单位工人转正定级审批表、申请人的安徽省砀山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关系证明信、申请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审批表、被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认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从1995年12月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同意为申请人补交1996年1月至今的社会养老保险。
三、申请人同意上述内容,今后不再以此案事由向被申请人提起仲裁、起诉;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一经双方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此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留存复印件一份)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首席仲裁员:杨英杰
仲 裁 员:刘 伟
仲 裁 员:张天君
2018年 7月2日
书 记 员:邵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