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03/201806-26206 | 信息分类: | 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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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1-17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1-1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工伤认定书 |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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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宿工伤认五字〔201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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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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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庞*永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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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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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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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
辅警 |
事故时间 |
2017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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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左胫骨 |
事故地点 |
砀山县李庄镇东地下道南50米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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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左胫骨平台骨折 |
诊断时间 |
2017年1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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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17年12月11日受理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庞*永,男,1973年12月出生,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辅警。2017年12月11日晚上8:20,与王*、贺*方、于*、吴*,在李庄镇东地下道南50米处设卡查酒驾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撞伤,导致左腿受伤,肇事车辆逃逸。后到山东省单县中心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胫骨平台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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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永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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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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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时间: |
2018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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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