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03/201806-75253 | 信息分类: | 工伤保险 |
---|---|---|---|
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1-10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1-10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工伤认定书 |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
|
|
编号:宿工伤认五字〔2018〕1号 |
||||||
申 请 人 |
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 |
照片 |
||||||
职工姓名 |
汪*影 |
性别 |
女 |
|||||
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81******** |
|||||||
用人单位 |
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 |
|||||||
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
教师 |
事故时间 |
2017年9月29日 |
|||||
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左腿 |
事故地点 |
砀山县东升路 开阳星居路段 |
|||||
诊断结论 |
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
诊断时间 |
2017年9月29日 |
|||||
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17年12月1日受理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汪*影,女,1981年4月出生,砀山县砀城第三小学教师。2017年9月29日下午2:40分左右,受校长陈*周同志指派到县教体局拿文件,途经东升路开阳星居地段时,不慎摔倒,致左腿受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
||||||||
汪*影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
||||||||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签收人: 时间: |
2018年1月2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