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03/201806-12556 | 信息分类: | 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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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4-06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0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工伤认定书 |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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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宿工伤认五字〔2018〕17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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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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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张*周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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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1241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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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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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
瓦工 |
事故时间 |
201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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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腰部 |
事故地点 |
砀山县郡王府1号楼商业A屋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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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
诊断时间 |
2018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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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18年4月2日受理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张*周,男,1962年1月出生,安徽省宿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瓦工。2018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在砀山县青山郡王府1号楼商业A屋面粉刷墙面时,因塔吊操作员视线受阻、操作不当,塔吊钢丝绳摆幅过大,料盘撞击到墙体后,又反弹回来,打在腰部,致腰部受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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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周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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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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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时间: |
2018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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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