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03/201806-36290 | 信息分类: | 工伤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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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4-07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4-07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工伤认定书 |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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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宿工伤认五字〔2018〕18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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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砀山县保安服务公司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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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田*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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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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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砀山县保安服务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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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
辅警 |
事故时间 |
2018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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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腰部 |
事故地点 |
砀山县玄庙镇古黄新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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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L2椎体压缩性骨折 |
诊断时间 |
2018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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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18年3月28日受理砀山县保安服务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田*,男,1975年1月出生,砀山县保安服务公司权集派出所辅警。2018年3月28日上午10时许,在玄庙镇古黄新村权集派出所门口悬挂禁毒条幅时,不慎从约4米高的梯子上摔下,臀部着地,致腰部受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L2椎体压缩性骨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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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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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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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时间: |
2018年4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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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