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03/201806-45515 | 信息分类: | 确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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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5-1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工伤认定书 |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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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宿工伤认五字〔2018〕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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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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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刘*学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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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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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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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
叉车工 |
事故时间 |
201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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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右脚 |
事故地点 |
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 公司后方垃圾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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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右脚第2趾骨骨折 |
诊断时间 |
2018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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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18年4月24日受理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刘*学,男,1969年8月出生,安徽宿州科技食品有限公司叉车工。2018年4月24日下午13时许,受公司后勤负责人陈*初指派到公司后方垃圾区搬运废罐压成的铁锭,在搬运铁锭过程中,由于没有放稳,铁锭歪倒,砸到右脚,导致右脚受伤。后到徐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脚第2趾骨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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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学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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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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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时间: |
201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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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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