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218003/201806-16077 | 信息分类: | 确认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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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人力资源,公民,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5-16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18-05-16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工伤认定书 |
认 定 工 伤 决 定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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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宿工伤认五字〔2018〕24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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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
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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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姓名 |
张*群 |
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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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342221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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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 |
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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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工种/工作岗位 |
辅警 |
事故时间 |
2018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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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 |
左手、左足 |
事故地点 |
砀山县人民西路西关岗亭东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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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结论 |
左手钩状骨骨折,左足第3、4跖骨基底部骨折,左上肢软组织挫伤 |
诊断时间 |
2018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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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害经过、医疗救治基本情况:2018年4月10日受理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提交的材料经调查核实:张*群,男,1990年6月出生,砀山县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城关镇派出所辅警。2018年4月9日早晨5时许,驾驶摩托车从位于健康路时珍药店后侧的家中出发去城关派出所上班途中,行驶至人民西路西关岗亭东100米同春池旁,与冯*慧驾驶的“凯迪拉克”牌豫N23**R小型汽车相撞,导致左手、左足受伤。后到砀山县人民医院诊治,诊断为左手钩状骨骨折,左足第3、4跖骨基底部骨折,左上肢软组织挫伤。经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砀公交认字〔2018〕1806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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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群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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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埇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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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收人: 时间: |
201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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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留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