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3194234/201708-33387 | 信息分类: | 招标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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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18-05-09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采购政策 | |
名称: | 关于印发《砀山县县级 2017 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
各镇(园、区)人民政府、县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砀山县县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县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自筹资金、财政性担保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纳入政府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当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六、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七、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等规定程序实施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采购预算、采购方式审批,监督开标程序,工程及货物验收、资金划拨等)。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在财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阳光采购,同时接受审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否则财政不予列支。砀山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股受理有关政府采购问题的举报与投诉(电话:0557-8028045)。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县财政局另行公布。
九、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实行。《砀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2015——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砀财购【2015】38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砀山县县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砀山县财政局
2016年4月26日
砀山县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品目名称 |
金额标准 |
备注 |
货物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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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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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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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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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冷电器 |
包括电冰箱、冷藏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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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调节器 |
包括分体壁挂式、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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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电器设备 |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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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及其他办公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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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 |
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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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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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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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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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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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一体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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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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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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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影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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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
包括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摄录一体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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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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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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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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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用具 |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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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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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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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卫用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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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服装具 |
包括制服、鞋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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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消耗品、材料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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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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硒鼓、粉盒、色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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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耗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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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装饰材料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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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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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救济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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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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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灾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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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物资 |
包括良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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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材料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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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及医疗耗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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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资料 |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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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片胶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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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带光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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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软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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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设备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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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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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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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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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电机、变压器、开关柜、不间断电源(UPS)、应急电源(EPS)等 |
医疗设备、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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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医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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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设备 |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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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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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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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和林业机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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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
包括消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警械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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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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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光、音响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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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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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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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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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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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锅炉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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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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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磁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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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验)设备、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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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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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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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野汽车(吉普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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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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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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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车辆 |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校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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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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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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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
单项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折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
专业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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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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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类 |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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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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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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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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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大修 |
定点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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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加油服务 |
定点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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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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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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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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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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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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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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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和出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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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书籍,资料印刷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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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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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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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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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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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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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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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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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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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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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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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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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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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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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维护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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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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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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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 |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