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放举报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应当遵循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以及维护投诉举报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本机关纪检监察部门(以下简称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三、投诉举报人认为本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投诉举报受理部门举报: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及时受理处理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
(四)不及时受理处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投诉举报的;
(五)违反规定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七)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投诉举报形式:投诉举报可采用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党政办设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举报信箱和监督电话,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其他途径向公众公布。
五、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对举报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并酌情予以回复:
(一)投诉举报内容不属于受理部门本机关职责管辖范围的;
(二)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举报人或者投诉举报人无法查找的;
(三)就同一事项已经向有关机关举报、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有关机关没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裁定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机关对同一举报事项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
(五)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受理范围的其他情形。
六、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举报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事实及其有关证据;
(三)投诉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应当提供联系方式。
七、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的作出本机关直接办理、转交本机关科室办理的处理意见,并督促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按需要向投诉举报人回复。
八、办理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调查结论和处理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本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延长15日,并告知举报人。需要转办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
九、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在形成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十、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保密纪律,对投诉举报人予以保密,对泄密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因泄密造成重大影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