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澄清机制,规范做好我县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事实不相符、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条各单位依据行政职责主动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落实责任、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砀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并对涉及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进行确认;难以确认的,报砀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机制,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制定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预案。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要立即按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新闻媒体等渠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及时修正。
第七条对未及时澄清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对传播和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并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砀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