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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5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已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准确、及时、全面掌握各地各部门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 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的通知》(皖政办秘〔2009〕59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范围和填报单位
    统计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部分公共企事业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垂直或双重领导的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列入所在地同级政府统计范围。
    填报单位:根据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原则上以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列入政府信息公开一级编码单位的公共企事业为填报单位。县(区)级以下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由各县(区)汇总后上报。
    二、组织实施
    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本统计制度的组织实施,包括解释统计指标、组织和协调统计工作。
    市直各单位负责对本机关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包括提供统计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收集及报送统计数据。
    三、统计报表的上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统计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5日之前将上一季度统计数据以电子邮件 的形式报送至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联系电话:3066652)。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报送时间顺延至节后第三个工作日前。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定期汇总上报省有关部门,同时以适当方式对统计情况进行通报,并将统计工作作为当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考依据。
    (三)除有特别指明,报表中所有数据均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如果没有数据,则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