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2950906/201806-92323 | 信息分类: | 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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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其他 | 发文日期: | 2018-06-14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14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解读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用制度创新推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改革,市政府出台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于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发布具有重要意义,以制度形式规范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先后制定、出台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等相关规定,为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提供了平台,而且实现了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准确、全面、高效的信息服务的要求,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客体间公平竞争氛围建设的同时,强化了公共资源交易的透明度。
制定出台《办法》,是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增强公共资源交易透明度的要求。同时也是总结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实践成果的需要,通过建章立制的形式,能够把公共资源信息公开工作中积累的好做法、好经验更好地传承下来,在进一步促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办法》出台的过程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经2017年12月2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在《办法》出台过程中,市公管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要求,参考其他地市监管体制、服务机制改革成功经验和先进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起草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多方征求意见,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送审稿)》,经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后,2017年12月29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了《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办法》(宿政办秘〔2017〕161号),确定了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的体制和服务机制。
三、主要条款及内容
《办法》共六章十六条。主要包括制定的目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概念的解释、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布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主体、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程序和形式、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布的监督保障等内容。
其中,第一章总则(第1-4条)为制定本办法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及管理方式。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第5-7条)规定了市、县(区)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行业监督和服务平台应当确定的信息公开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第三章公开的范围(第8-10条)规定了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四章公开的方式与程序(第11-13条)规定了全市统一的交易信息公开方式与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14-15条)规定了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第16条)规定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
四、《办法》的特点
《办法》的出台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提高公共资源配置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对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市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管理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的重要标志。
《办法》界定了交易信息公开的主体和范围。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负责”原则,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作和发布交易信息。依照《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目录》规定主动公开交易信息,并及时维护、更新,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予以界定,落实保密审查责任,依法稳步推进交易信息公开工作。
《办法》阐明了交易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规定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管理部门除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动公开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外,还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设置查阅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主动公开交易信息。要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时公开、更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众检索、查阅、下载信息提供方便。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布交易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办法》规范了交易信息公开的管理。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建立交易信息公开更新、纠错机制,在接到有证据证明交易信息与事实不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或者没有及时更新或者撤除的异议申请和举报时,及时调查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