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2950906/201806-99668 | 信息分类: | 采购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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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8-06-21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8-06-2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的通知 |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宿公管委办〔2018〕3号
宿州规审〔2018〕10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已经公管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8年6月20日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披露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以下简称竞争主体)是指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中介机构等主体(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竞争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约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条 不良行为的记录与披露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过责相当、量责一致、惩教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综合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建立本层级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与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
认定标准》是综合管理部门开展不良行为记录的标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采用计分制。两年为一个计分周期。已被综合管理部门记录不良行为的竞争主体,自不良行为记分之日起两年内再次被发现存在不良行为的,计分累加。
第七条 竞争主体不良行为处理方式为约谈、书面告知和披露。首次发生且记分5分(含)以下的,组织约谈;首次发生且记分5分以上10分(含)以下的,书面告知;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记分5分以上10分(含)以下的,上网披露,披露期为3个月;累计记分10分以上15分(含)以下的,上网披露,披露期为6个月;累计记分15分以上20分(含)以下的,上网披露,披露期为12个月;累计记分20分以上的,上网披露,披露期为2年。
第八条 因不良行为被计分的竞争主体,应在披露期届满前15日内,将不良行为的改正情况书面报告综合管理部门。逾期不报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前一计分周期的分数,自动转入下一计分周期。计分周期满两年且已改正合格的,计分归零。
第九条 不良行为信息的披露媒介为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及其他媒体。
第十条 市、县(区)综合管理部门之间、综合管理部
门与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体系联建机制。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记录是对竞争主体信用评定的重要依据。各项目单位应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加强信用评定结果的运用。
第十二条 在不良行为记录和披露不良行为信息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竞争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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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主体 |
行为类别 |
认定标准 |
记分标准 |
竞争主体 |
无资质/许可 |
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承揽工程的 |
记15分 |
超资质/许可 |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在营业许可范围外承揽工程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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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租)资格、资质 |
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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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格、
资质 |
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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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造假 |
资格预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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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过程中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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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发现提供的项目经理建造师证书或无在建工程证明存在弄虚作假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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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发现提供的单位相关证书存在弄虚作假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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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示期内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前,被发现提供虚假业绩,影响中标结果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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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影响中标结果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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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材料或无效证件,伪造、涂改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等行为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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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发现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
视情节
记5-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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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 |
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保证金MAC地址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不同单位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串通投标行为,但未中标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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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报价雷同或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保证金MAC地址制作机器码相同、投标文件混装、不同单位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等串通投标行为,且中标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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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投标 |
下载交易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提交弃标函,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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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非正常渠道(未报名或者未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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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畸高畸低的投标报价影响、干扰正常评审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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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遵守开评标现场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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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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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以及其他行为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的(含取得中标资格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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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投标项目投标人恶意递交投标文件干扰电子招投标系统正常运行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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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撤销投标文件或放弃项目竞得资格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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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标书封装及电子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多次被废标,被认定为恶意弃标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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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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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竞价、竞买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抬高标价后弃标的 |
记1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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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投标 |
投标报价为恶意报价,并被评标委员会因此否决投标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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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中标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前放弃预中标/成交资格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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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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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质疑(异议)、投诉 |
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投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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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时不按规定或经要求提供仍不能提供任何有效线索、证明材料的 |
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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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质疑(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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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主体 |
不履约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缴纳出让金、提交履约担保、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
记10分 |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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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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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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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班子关键岗位人员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岗的 |
每缺岗一人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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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不到岗的(超过当月应到岗天数三分之一以上) |
每缺岗一月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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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后监管中认定并通报的不良行为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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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约谈 |
无正当理由未安排指定人员或未在规定时间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约谈的 |
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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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约谈的 |
记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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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接受监管 |
不按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材料或阻挠、拒绝接受或者阻挠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
记8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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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 |
每次记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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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执行或拒不执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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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承揽工程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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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
记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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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或依据行业规定应当记录的不良行为 |
视情节记3-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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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公管局相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
视情节记3-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