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 页 > 公共监管信息 > 食品和药品安全 > 监督检查结果
 索引号: 752950906/201804-10369  信息分类: 监督检查结果
 内容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企业,投资者,其他,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4-03
发布机构: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4-03
 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文号:  关键词:
名称: 3月份砀山县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3月份砀山县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表

发布日期2018-04-03    字体:[大] [中] [小]    保护视力色:

(2018年3月1日-2018年3月22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 砀 )食药食罚〔2018〕13001号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砀山县文明食用菌加工厂

/

刘辉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1、没收违法生产的金针菇罐头120箱;2、罚款1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觉将罚没款缴到砀山县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

 

 

 2

( 砀 )食药食罚〔2018〕13004号

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砀山县仍朝粉业有限公司

/

刘仍朝

生产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1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觉将罚没款缴到砀山县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

 

 

3

( 砀 )食药食罚〔2018〕13005号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案

砀山县永福食用菌加工厂

/

戚宏卫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1、没收违法生产的金针菇罐头55箱;2、罚款1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觉将罚没款缴到砀山县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

 

 

 4

( 砀 )食药食罚〔2018〕13007号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砀山县龙翔食品有限公司

/

黄保海

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1、没收违法所得320元;2、罚款10000元。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觉将罚没款缴到砀山县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砀山支行

砀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2

 

 

填报人:      李志华                         联系电话:   2279569                                   审核人:     王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