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2950906/201712-87230 | 信息分类: | 监管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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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综合政务,其他,公民 | 发文日期: | 2017-12-01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12-01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依法依规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在全省范围内迅速开展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排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各地、各部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网)。
二、排查内容
排查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公开的信息。重点排查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一)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县、乡级政府发布的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人事招考录用、保障性住房分配退出、农村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扶贫救济等方面信息。
(二)各地、各部门行政权力运行结果信息。
(三)各地、各部门公开的依申请公开办理结果信息。
三、处置方式
各地、各部门在排查中发现已公开政府信息中存在涉及个人隐私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作区分处理,在确保应公开信息予以公开的同时,对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及联系方式予以删除、遮挡或隐藏;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排查工作由各级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网站建设管理部门负责。
(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对政府网站信息公开平台(网)进行全面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于11月20下午下班前将排查结果和处置情况书面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电子版发送省政府办公厅办公系统省政务公开办邮箱)。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谁制作、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通过排查进一步明确公开责任主体,强化责任意识,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全面提升政务公开业务人员和网站建设管理工作人员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认识,在政府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后台设置醒目标识,提示信息发布人员妥善处理处置涉及公众个人信息的公开内容。
(四)各地要结合正在推进的全省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认真梳理公开项目,明确公开标准,细化公开要求。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注重做好本系统、本行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对个人隐私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切实处理好公开工作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关系。
联系人:省政务公开办李左,电话:0551-62999615,传真:0551-62999600。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