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52950906/201709-15440 | 信息分类: | 专项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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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发文日期: | 2017-09-22 |
发布机构: | 砀山县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 | 2017-09-22 |
生效日期: | 废止时间: | ||
文号: | 关键词: | ||
名称: | 砀山县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
为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贯彻落实《宿州市2017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精神,切实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7年,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力争控制在70微克/立方米以下,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全县优良天数比例达到市控目标要求,全县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持续推进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调整,控制燃煤使用。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车用油品升级,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矿山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铁腕执法,强化督查问责。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结合《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对全县电厂、砖瓦窑厂、木业、垃圾焚烧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对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以及完成时限,并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依法责令关闭。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全面加强对脱硫脱硝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均达到目标要求,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达到市控目标要求,二氧化硫削减3%,氮氧化物削减3%,挥发性有机物削减3%。(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木业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2017年,全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2%以上。
指导和督促涂料、胶黏剂、包装印刷、家具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重点排放企业,组织实施原料替代、工业技术改造、回收及综合治理等清洁化改造。(县环保局牵头,县经信委、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
根据《砀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对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检查燃煤锅炉淘汰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主城区是否存在燃煤锅炉,已改造的燃煤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现象,是否新批准建设燃煤锅炉等,严禁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严格落实《安徽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煤质进行抽检,加大对煤炭加工、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环保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县环保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业堆场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黄沙、石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县环保局牵头,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经信委、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施工工地、拆迁工地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监管人员到位及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住建部门、环保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由县住建局牵头,拆迁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由县城管局牵头,县环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三车”管理,土方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物料遮盖,确保无抛撒滴漏。(县城管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及时发现解决土方运输车抛洒等道路扬尘问题。加强各类道路施工污染防治,全面落实围挡、洒水、出入口车辆冲洗、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切实减轻扬尘污染。对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专项行动发现的各类问题由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县直牵头责任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县交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城管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各地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实施合法化管理,推进标准化建设。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对于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要全部取缔。(道路工程施工自建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道路配套水稳站由县交运局牵头,商用沥青、混凝土搅拌站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城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
对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县商务(招商)局牵头,县交运局、县环保局、中石化砀山分公司、中石油砀山分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督查行动。
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以及非法生产、销售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发改委、县商务(招商)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专项行动将对全县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提高全县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自2017年7月1日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2005)、《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2005)中排放最高限值。 (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县经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开展对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的专项督查行动。2017年全部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同时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商务(招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9号),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2017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县农委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强化卫星遥感、无人机等应用,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扣减省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实施化肥、农药的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促进农业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县农委牵头负责)
(十)餐饮油烟整治、裸土复绿、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持续抓好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整治。严格落实《安徽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各项要求,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需全部停止营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油烟净化装置须定期维护。露天烧烤、大排档实行定点经营,对定点经营的场所推行清洁无烟烧烤。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监管。结合城区绿化,开展裸土覆盖复绿专项整治行动。(县城管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商务(招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2017年底前,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办法,明确禁限放的时段和区域。把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生态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在节假日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禁放措施落实到位。 (县公安局牵头,县环保局、县城管局、县安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及县直牵头责任单位依据工作职责明确责任人、任务和时间节点,并抓好落实。2017年9月15日前,启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镇(园区)要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牵头责任部门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企业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环保部门要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排放,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主动公开企业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执法监管。对于10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使违法成本大大高于守法成本,形成震慑作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县直相关部门要加强系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各自领域内的环境违法行为。开展网格化监测,做到精准分析,建立网格化监管系统,加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的跟踪问效,实行“一案双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于应发现问题而未及时发现的,一律按照失职行为处理,对于发现问题而隐瞒不报的,一律按照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县环保部门要加大环境违法问题的执法和曝光力度,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保持打击违法排污的高压态势。对各类专项行动发现的问题由属地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格调度督查。县大气办要建立违法问题“双向交办”制度,既将有关问题反馈给相关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同时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问题整改落实。每月通报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实施进度,列出问题清单,督促推动落实。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9月10日前报县大气办(县环保局)备案。其中,燃煤小锅炉淘汰、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五个专项督查行动要在9月15日前全面完成,第三季度完成督查问题整改,年底前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污染防治、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和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等5个专项整治行动要明确阶段性工作要求,按照时间节点调度整治进展。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10个专项行动各牵头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蓝天行动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县大气办,年终上报工作总结。
(四)加大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燃煤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改造、黄标车淘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同时,积极发挥市场基础性配置作用,引导民间投资加入大气污染防治,探索开展PPP模式治理大气污染。
(五)强化科技支撑。科学分析空气质量,精细化管理各类空气污染物,要开展大气污染源清单调查,适时启动源解析工作,逐步开展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精准分析各类污染物在大气污染中的比重,科学施策,切实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组织力量全面摸排各类污染源的情况和底数,突出重点,形成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和责任清单,实事求是地科学研究分析,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工作方案,健全台账和销号制度,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解决问题,精准施策,限期达标。
(六)加强宣传引导。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同时,加大环保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以及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要在县广播电视台、砀山政府网等媒体设立环保违法曝光台,通过正面引导、反面曝光,进一步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扩大公共参与面。切实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作用,提升环保志愿者宣传引导水平,营造更加浓厚的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格局。
(七)深化信息公开。在主要媒体和网站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加强环保诚信体系建设,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八)严格考核奖惩。按照《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考核办法(试行)》,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意识,对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直相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将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加大支持力度,对未完成蓝天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